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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