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