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怡力与上海祥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王怡力,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陶国锋,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上海祥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嫣婷。委托代理人张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力诉被告上海祥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力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怡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显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