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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鸿仁与刘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何鸿仁,男,住会宁县。被告刘仰信,男,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鸿仁与被告刘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鸿仁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鸿仁以其与被告刘仰信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何鸿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靳万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