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学林与罗洪江、刘本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林,罗洪江,刘本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罗学林,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洪江,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刘本蓉,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学林与被执行人罗洪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洪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洪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洪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刘本蓉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本蓉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