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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家志与刘家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志,刘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志,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家辉,男,汉族,48岁,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志与被执行人刘家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3)达达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志于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刘家辉已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达达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