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建国诉被告张福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徐建国,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威武村,身份证号222303195707183818。被告张福财,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威武村青山屯,身份证号222303197510273011。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与被告张福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余款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吕宏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