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