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宝淑、刘金华与刘全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华,刘宝淑,刘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金华,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刘宝淑,女,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全,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刘金华、刘宝淑以被申请人刘全于2008年12月中旬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持上海梅山钢铁公司运输部证明、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全死亡。经查,刘全,身份证号码××,2008年12月中旬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全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一年,现期间届满���刘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全出走已逾四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刘全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全死亡。本案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薛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