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袁某,女。被告胡某某,男原告袁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屠仲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