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饶和军与彭天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和军,彭天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饶和军,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彭天才,男,汉族,贵州省余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和军诉被告彭天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和军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和军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饶和军承担。审判员 冯仕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习洋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