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弥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黄顺志与陈新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顺志;陈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64号 原告黄顺志,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陈新全,男,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志与被告陈新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顺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顺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黄顺志承担。 审判员  何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