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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鑫宏智合(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鑫宏智合(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天津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八十八中北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振领,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宏智合(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园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奎伟,经理。被告奎伟。本院在受理原告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宏智合(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和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鑫宏智合(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天津恒业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