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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德坤与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坤,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张德坤,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贵林,系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兴文,系法律顾问。原告张德坤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牧场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到保镇牧场600垧草原承包给原告,合同期限为20年,承包费总计4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缴纳了承包费,并一直在草原内经营。2014年5月9日被告以牧场属于集体土地为由,向原告下达了《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原告通过到相关部门查阅档案,找到被告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牧场的草原使用证(2010)第035号,该草原使用显示被告对发包给原告的草原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被告在《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中所称的牧场属于集体土地的解除合同条件不成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牧场承包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草原,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2013)白民二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由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民委员抵给了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张德坤对该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撤销该调解书。2014年1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4)吉民申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德坤的再审申请。原告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保护,按照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退回原告张德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峰审 判 员  张志远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贾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