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林欢与邵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欢,邵鑫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李林欢。被告:邵鑫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欢与被告邵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林欢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