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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雪莉与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刚,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晓刚,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法定代表人:徐久敏,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涛,公司企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刚与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刚对被告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晓刚承担。审 判 长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