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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丕雷与吴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丕雷,吴方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丕雷。被告:吴方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丕雷与被告吴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丕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丕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丕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