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丕雷与吴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丕雷,吴方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丕雷。被告:吴方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丕雷与被告吴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丕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丕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丕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