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