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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八民一初字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海被告冯庆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冯庆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一初字00002号原告:李长海,男,1982年4月4日生,满族,现住清河区聂家乡被告:冯庆方,男,满族,住开原市八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海被告冯庆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