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八民一初字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海被告冯庆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冯庆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一初字00002号原告:李长海,男,1982年4月4日生,满族,现住清河区聂家乡被告:冯庆方,男,满族,住开原市八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海被告冯庆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