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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显华与姜小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华,姜小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李显华,别名李新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小健,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华与被告姜小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华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显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