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显华与姜小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华,姜小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李显华,别名李新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小健,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华与被告姜小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华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显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