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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献玉与唐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玉,唐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唐文龙,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李献玉与唐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查封对被执行人唐文龙所有的甘HD-4292号小轿车一辆(登记车主唐继鹏,系唐文龙之子),本院已将协助事项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执字第1642号委托执行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锡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