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汀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A号拖拉机运载水泥板及乘员卢某某、许某某某,行经赣龙高铁汀州隧道施工现场斜井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卢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详细信息》,闽A号拖拉机行驶证,长汀县农业机械监理站出具的《证明》,福建省汀州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被告人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以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许某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交通道路外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后致一名乘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违法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田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靖芬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第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第、第、第等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