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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淑兰与王永华、陈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兰,王永华,陈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173号原告杨淑兰。被告王永华。被告陈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兰诉被告王永华、陈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淑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杨淑兰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