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揣丽红、李超与李超、万桂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丽红,李超,万桂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揣丽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市民。被告:万桂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揣丽红与被告李超、万桂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揣丽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揣丽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