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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光希与管辉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希,管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朱光希,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辉如,男,1971年8月16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朱光希与被执行人管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4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光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辉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