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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习善与被告芮呈军、王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习善,王树红,芮呈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陈习善,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红,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芮呈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习善与被告王树红、芮呈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习善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习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习善撤回对被告王树红、芮呈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习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