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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邓兆华,董静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邓兆华,董静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智。委托代理人:林建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健新,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兆华,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董静仪,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邓兆华、董静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