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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倩竹与何哲鹏继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倩竹,何哲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倩竹,女,1982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桥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198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哲鹏,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梅溪桥村李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5********。上诉人周倩竹与何哲鹏继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桃民初字第1662-1号民事裁定,周倩竹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观点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何俊逸的主要遗产即死亡赔偿金33万元在湖南省桃源县交警大队帐户上,该款项已被原审法院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周倩竹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李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政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