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务工人员,住芜湖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芜湖运泰集团芜湖县公交有限公司的皖B×××××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沿芜湖县湾沚镇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次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博机械公司路段处,超速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碰撞到路边环卫工人邢某某(女,殁年47岁),造成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芜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邢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及芜湖运泰集团芜湖县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700000元,且已支付6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宛某某、王某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122接警记录单、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鉴定意见:芜湖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害方给予谅解的实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应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 品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