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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蒋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