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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3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相国与邓文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国,邓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3048-1号申请执行人赵相国,出租车司机。被执行人邓文彦。本院在执行赵相国与邓文彦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