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朱从林与欧阳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从林,欧阳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朱从林,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欧阳建新,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从林与被告欧阳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从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