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解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解元,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张解元。被申请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廖宴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解元因于2012年10月27日转账4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被申请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不与申请人张解元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对于多收取的295万元投标保证金,经申请人张解元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不予退还。为此,申请人张解元提起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张解元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的芷房权证芷江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解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