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鬼脚七”,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8日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释放,2013年4月25日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竹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于2012年至2014年间四次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价值共6984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1、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矮八”(姓名不详,在逃)两次窜至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村委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甲正在使用的潜水泵两个,后卖得赃款65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个水泵价值共1414元。2、201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石实”(姓名不详,在逃)窜至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村委会塘底村江段的一条抽沙船上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风帆”牌铅酸蓄电池两个,后卖得赃款900元。经鉴定,被盗蓄的电池价值1792元。3、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在逃)窜至浦北县石埇镇油滩村委会陈某丙的抽沙场内,盗窃了抽沙机的铁制水泵壳一个,后卖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水泵壳价值1532元。4、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村委塘底村周某经营的抽沙场内,盗窃了沙场船上的“川西”牌蓄电池两个,后卖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个蓄电池价值共224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四次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价值共人民币6984元,具体如下:1、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矮八”(姓名不详,在逃)两次窜至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村委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甲正在使用的潜水泵两个,后卖得赃款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个水泵价值共人民币1414元。2、201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石实”(姓名不详,在逃)窜至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村委会塘底村江段的一条抽沙船上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风帆”牌铅酸蓄电池两个,后卖得赃款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被盗蓄的电池价值人民币1792元。3、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在逃)窜至浦北县石埇镇油滩村委会陈某丙的抽沙场内,盗窃了抽沙机的铁制水泵壳一个,后卖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水泵壳价值1532元。4、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村委塘底村周某经营的抽沙场内,盗窃了沙场船上的“川西”牌蓄电池两个,后卖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个蓄电池价值共人民币2246元。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均由浦北县公安局石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当中发现。2、陈某甲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3、陈某甲吸毒材料复印件、陈某甲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陈某甲有长期吸毒历史。4、(1998)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证人证言1、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大约3时许,“鬼脚七”搭其到油滩沙场处,在那里找了一下,见旁边有一个抽沙泵的外壳,直径约80厘米,其就和“鬼脚七”把那个抽沙泵的外壳扛到摩托车上拉回其家后背岭放,傍晚才去叫人去收购,共卖得人民币230元,其分得110元。2、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7日其从北海回到,发现沙场的一个抽沙泵外壳、沙泵叶,三块刨板机的刀片,一块铁板,一个沙泵接头被盗了,其在浦北县泉水镇旧州村委沙路口的一间废旧收购站找到了一个和其沙场一摸一样的沙泵,废旧收购站主人说是泉水镇湴山村委会一个花名叫“啊捏”的人用三轮摩托车拉去卖的,然后其打电话给“啊捏”,他说是王某(绰号“平头十”)两三天前卖给他的,其被盗的沙泵外壳是铁制的,7寸大,在本地沙场很少人用7寸大的沙泵外壳。沙泵叶和一块铁板各有100多斤重,三块刨板机刀片和沙泵接头各有几十斤重。被盗的东西价值大约六七千元。其怀疑是王某偷的,因为王某是“粉仔”。三、被害人陈述1、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其2012年1月上旬曾两次被人盗窃了其正在施工使用的两个抽水用的水泵。被盗的两个水泵都是上海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油侵式潜水电泵,其中一个购买时价格是人民币850元,另一个是1350元。两个水泵原来安装在浦北县石冲镇八东村委会附近的一个新建的水井内。2、陈某丙的陈述,证明2012年的一天晚上,其侄子在管理沙场时发现被盗了物品后打电话给其,被盗的物品主要是一个抽沙机的沙泵壳机件,是人工炼造的,是其在泉水镇旧州村委附近的五金店以1800元购买的。被盗时由于机器维修拆下放在抽沙场内,被盗时值1500元钱左右。其听说是叫“平头十”的人和陈某甲(绰号:鬼脚七)盗的。3、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份,其发现抽沙场的一艘船上的两个电瓶被盗了,该两个电瓶一共值人民币1800元。当时其叫陈某甲帮看沙场,其怀疑陈某甲监守自盗。其责问陈某甲,他也承认是他因为粘上毒品,盗船上的电瓶去卖,得用于买毒品。4、周某的陈述,证明其在浦北县石冲镇开沙场时被盗过水泵、马达等器材,在2014年4月份还被盗了一双电瓶,被盗的电瓶价值是人民币2400元。四、被告人供述陈某甲于2012年8月7日、2012年8月16日、2014年9月11日的供述,证明:1、2011年年底或者是2012年年初的一个晚上,其独自到其所在村委会附近一个新挖的水井处盗窃了两个放在井内的潜水泵,过后把水泵卖给了博白县菱角镇的一个路人,得了人民币650元。2、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利用帮张某乙看沙场的时机,伙同“石实”到了其所在村委塘底江段的一艘抽沙船上,偷了船上的两个电瓶,由“石实”卖得人民币900元。3、2012年6月或者7月份的一个晚上,其和王某到浦北县石埇镇油滩村委会附近的南流江边盗窃了一个抽沙场的一些配件,卖得人民币200元。4、2014年4月份的一个晚上,其骑车到浦北县石埇镇八东沙场,看到停在岸边的一艘抽沙船的船尾处有两个电瓶,就去把电瓶偷走卖给合浦县常乐镇一个废旧站,得了人民币600元,用于购买“冰毒”吸食。五、鉴定意见1、浦价鉴字(2012)5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张某甲被盗的两个潜水泵价值人民币1414元。2、浦价鉴字(2012)6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陈某丙被盗的抽沙泵铁制外壳价值人民币1532元。3、浦价鉴字(2012)6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张某乙被盗的电瓶(风帆铅酸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792元。4、浦价鉴字(2014)4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周某被盗的两个川西牌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246元。六、勘验、检查等笔录张某甲、陈某丙、张某乙、周宗富被盗潜水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上述案发现场概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有犯罪前科,因吸毒而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调查阶段时虽辩解其没有对被害人张某甲、周某的财物实施盗窃,但在法庭辩论时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仍视为认罪,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个月2日,予以扣减,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414元给被害人张宗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792元给被害人张勇;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32元给被害人陈增奇;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246元给被害人周富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何相庆审判员韦海澄人民陪审员陈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陆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