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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执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1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3620.57元、6020.5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案件款4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案件款3620.5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