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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向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向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向某乙,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理仁,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某甲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向某甲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