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邵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中山街111号。法定代表人于波,男,行长。被执行人邵金山,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金山配偶袁凤平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账户存款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邵金山配偶袁凤平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账户存款8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邵金山配偶袁凤平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账户存款(依据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至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洪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佳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