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顺银、刘庆珍、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银,刘庆珍,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徐顺银,男,汉族,1940年1月3日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现住云南省昭通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庆珍,女,汉族,1947年7月6日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现住云南省昭通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邬某某,男,彝族,2005年1月4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现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邬刘平,女,彝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姚安县人,现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晋,唐毅,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赵瑞,分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郑州市×××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3138.00元赔偿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153138.00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人民陪审员 张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