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淑环与农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环,农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淑环,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农乃(张农乃),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张淑环诉被告农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环、被告农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张农乃从我处借款12580.00元,约定2014年12月前还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80.00元及2014年12月份和2015年1月的利息400.00元即可,本利合计12980.00元,诉讼费由我自己承担。被告农乃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农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淑环本金12580.00元、利息400.00元,本利合计12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