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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赵彩梅与上海好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梅,上海好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53号原告赵彩梅。被告上海好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倪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洁心,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梅诉被告上海好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彩梅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