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童巍与何建丽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巍,何建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童巍,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2198304120013,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城南居委会4组。委托代理人彭岗珊,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建丽,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5197008105850,住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巍与被告何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员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