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柳小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练市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成,柳小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练市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李志成。委托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小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练市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能源路11号。负责人潘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成诉被告柳小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练市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志成承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