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杜世云与邓秀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云,邓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杜世云,市民。被执行人邓秀云,农民。关于杜世云与邓秀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世云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邓秀云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