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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铺信用社、李应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铺信用社;李应安;山丽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铺信用社。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刘顺罡,系该社主任。组织机构代码:91678049-X。被执行人李应安,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山丽芬,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应安、山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93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应安、山丽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应安、山丽芬无可供执行财产,案款209251.00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4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