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