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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