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罗静,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婉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手机QQ聊天相识,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由于相识不久、了解不够,原告发觉双方无论是在感情交流还是处事待物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以致婚后两人聚少离多,现各自生活。且原告还多���发现被告有婚外情,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但被告不思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了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聂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为原件,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庭审中称,被告离异有子女,且从事不正当职业,但因与被告感情好,故仍愿意与之结婚。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共同构建幸福美满家庭。原、被告经交往确定恋爱关系,在了解对方的家庭及工作情况后登记结婚,表明双方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结婚不久,可能会存在感情交流及为人处世等方面的差异,但夫妻共同生活总要面临个人性情、生活习惯差异的磨合问题,不能因一时的争吵而否认夫妻感情的存在。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应是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在原有感情基础上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经过磨合,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缺乏充分依据,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聂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羽冰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