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尹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曾用名尹紫云,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流泽镇流泽居委会10组32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泽宇、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尹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76号122室内,伪造“中国石油沈阳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鲍某出售。经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从未使用过“中国石油沈阳分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王某的证言,文检鉴定书,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苏博群人民陪审员 宋 红人民陪审员 徐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