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李东迪、曹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曹鹏阳,李冬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王胜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鹏阳,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冬迪,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曹鹏阳、李冬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