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明远服务中心、白雪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明远服务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民催字第48号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明远服务中心。负责人白雪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亮。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明远服务中心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同年12月6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明远服务中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40005221674494,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3日,票面金额为30000.00元,出票人为诸城市大正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富韵纪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明远服务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玉波审 判 员 杨清河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