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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基被告张文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传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