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崔小兵与高万军、李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兵,高万军,李桂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崔小兵(曾用名崔晓兵),女。委托代理人:金克发,男。被告:高万军,男。被告:李桂连,女。原告崔小兵诉被告高万军、李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相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小兵的委托代理人金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万军、李桂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30日,二被告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崔小兵出具借条一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二被告均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付借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万军、李桂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万军与李桂连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30日,被告高万军因家庭生活所需,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高万军均借故拖欠至今。现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立即给付原告崔小兵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高万军为原告崔小兵出具的借据、结婚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万军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按约定及时偿付借款,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万军、李桂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崔小兵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被告高万军、李桂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相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自